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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试点交通事故赔偿城乡统一 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2019-12-20 16:45:23来源:-责任编辑:qc076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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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被人诟病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未来有望终结。陕西、湖南等地法院今年先后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继陕西省率先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后,安徽、江苏、贵州等地也相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陕西、湖南出台试行意见,统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

  差异源于立法。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由此产生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长期为大众诟病。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1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并于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根据陕西省的试行意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此后,湖南法院也开展相关试点工作。12月5日,湖南郴州中院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从12月9日起,郴州两级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裁判标准。

  12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长沙市两级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试点工作启动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同命同价”案例宣判,受害者获赔数额提高近3倍

  自试点以来,各地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已经陆续作出判决,受害者获赔数额相比此前可提高近3倍。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2月11日,湖南郴州市永兴法院作出湖南首例“同命同价”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

  永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在永兴县银都大道橙乡路誉诚桃源路段与相对方驶来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告人许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邓某(另案处理)受伤,两车受损。郭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断闭合性横性骨折、鼻骨骨折等。经鉴定,郭某构成拾级伤残,邓某构成玖级伤残。

  后经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永兴法院认定,郭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拾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73396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0.6万余元。

  “以统一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该案主审法官曹世华说,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约2.6倍,郭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28186元。

  安徽、江苏、贵州等多地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

  除陕西、湖南等省份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赔偿标准以外,安徽、江苏、贵州等省份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人民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12月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连云港全市法院在审理本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将统一适用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2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出《关于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元旦起,盐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实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12月16日,安徽各级法院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统一适用赔偿标准。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比上述各地意见,连云港中院发布的通知,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也予以进一步明确: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为40元/天;营养费赔偿标准为30元/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连云港市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玉在对媒体介绍情况时称,近年来,该市法院年均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约5000件,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以往因户籍不同,死亡赔偿金可能产生高达20万元的差距。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案件当事人对适用赔偿标准争议大,法院对适用赔偿标准难以认定的情形,因而引发许多此类案件上诉。

  “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既维护了宪法权威,又实现了城乡居民平等保护,改变以前对不同户籍的居民判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通过新的司法规则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守法守规,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从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孙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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